我省相关《办法》2月5日开始实施 专家详解补偿细节

搜狐焦点贵阳 2021-02-12 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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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正式颁布并实施。这一办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我省陆生野生动物有多少?哪些野生动物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较大?哪种情形,政府将不承担补偿责任?……   

      2月5日,《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正式颁布并实施。这一办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我省陆生野生动物有多少?哪些野生动物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较大?哪种情形,政府将不承担补偿责任?……

  昨日,就该惠民政策的出台背景,以及人们关注的一些补偿问题,省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予以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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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情况如何?

  “近年来,随着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及重点公益林保护等工作的开展,我省森林覆盖率已达到60%,生态环境正变得越来越好,物种数量也在增加,加上野生动物保护措施以及人们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为干扰活动的减少,陆生野生动物的数量在不断增多,造成损害也有所增加。”省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负责人易茂红说。

  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我省已知生物物种有24547种,野生脊椎动物有1053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106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有18种,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有88种,生物多样性、丰富度排在全国前列。

  上周,国家公布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980种、8类。其中,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有234种、1类,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有746种、7类,属林业部门管的陆生野生动物有686种。

  目前,贵州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正根据新调整的名录进行梳理,看这686种陆生野生动物中,究竟有多少在贵州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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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野生动物容易造成损害?

  “俗话说,‘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易处长表示,野生动物一旦没了大型天敌,繁殖速度就会很快。在贵州,造成损害最多的是野猪,目前数量比较大,对农作物的损害也大;第二就是猕猴。吃的不多,带来的损失却不小,有的地方,根本种不起庄稼。

  易处长说,现在,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老百姓基本上都逐渐搬出来了,人为活动减少了,但在保护区周边,老百姓种的农作物受损最为严重。

  一些地方还暴出了松鼠数量增加带来的问题。比如台江的赤腹松鼠,喜欢剥树梢上的皮,对当地的新造林、未成林林地以及退耕还林地,带来了不小的危害。

  除了损害农作物,野生动物伤人的情况同样存在,对人造成威胁的,目前主要有四类:黑熊、猕猴、蛇类和野猪。据悉,黑熊跟人正面相遇,以及野猪在受到威胁或带着小野猪时,容易主动攻击人。

  这些年,贵州各地不断出现野生动物咬伤家禽家畜的事件,如2020年,遵义务川县一村民养的400斤重的骡子,就被神秘动物拖走。

  这些动物中,尤以豺狗、狐狸、黄鼠狼,对林区老百姓家禽家畜的危害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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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偿有哪些程序?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来制定的。目前,全国30多个省市中,已有10多个省出台了相关政策。

  申请补偿的程序为:受害人在得知财产损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损害发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相关机构在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出具同意补偿或不同意补偿的初步处理意见,然后公示7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不属实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现场调查核实登记表、调查笔录、初步处理意见等材料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将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对于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或者不补偿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将补偿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给申请人。

  “以前,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补偿多少?向哪里申请?由谁来认定?该补多少?都没有明确,这次‘办法’出来,申请补偿有了依据,补偿多少也更精准了。”易处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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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

  不予补偿?

  并非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政府都会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将不承担补偿责任:

  1、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2、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4、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5、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办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林业局野生动物与森林植物管理站研究员冉景丞表示,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升为国家一级,同时还新增了517种(类)野生动物,纳入保护的名录更加广泛,应该补偿的动物对象也将更多。

  在这种状况下,如何进行科学管控,既不影响经济发展,同时又要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让群众不讨厌、不与野生动物敌对,同时也不让野生动物无序地伤人损物,造成财政负担,这“办法”出来,如何调控、使用好,将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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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出台前造成损失

  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后,有网友在网上提出,在该“办法”出台之前,他们家里的家畜就被野生动物咬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易茂红处长表示,办法出台以前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不适用以本办法进行补偿。确实受害严重、找过政府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规定,当地政府可从民政的角度、从防止群众因灾致贫返贫的角度,给予老百姓适当的补偿。

  来源:贵阳日报融媒体 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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