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获批

搜狐焦点贵阳 2021-07-30 09: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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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贵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贵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这标志贵阳市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全市深化文明城市建设、持续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加快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规定》不分章节,贯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工作机制、治理要求、机制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共二十四条。

《规定》排名前列条开宗明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予以明确,使之成为贯穿全篇的总纲。同时,突出贵阳市的城市品格,明确要积极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根据《规定》,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同时,《规定》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规定》明确,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可以发出整改令;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发出督办令,并进行随机抽查。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排名前列责任人。在对不文明行为的整治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源:贵阳网-贵阳日报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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