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贵阳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搜狐焦点贵阳站 2018-05-08 0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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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将于7月1日起开始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指出,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日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将于7月1日起开始调整部分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指出,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职工家庭申请办理贷款“商转公”时,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

 提取余额追加首付后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刚性住房需求,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助推贵阳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现行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通知》明确,自7月1日起,职工家庭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追加购房首付的,不得申请该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2018年7月1日前提取的)。

 届时,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不含2018年7月1日前结清的)。

与此同时,职工家庭申请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换成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取得该套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计缴基数和比例缴存

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按照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五次全体会议要求,就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等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进行了规范。

《通知》明确,国家机关在职公务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国家机关在职技术(普通)工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

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照上述计缴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缴存额(单位及个人应缴合计)原则上不得超出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来源:贵阳都市报

搜狐焦点编辑:潘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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