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实施《确认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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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记者从贵州省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联合制定的《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近日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项目,是指《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据悉,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比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优惠10个百分点。
据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志宏介绍,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分为两部分。排名前列部分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第二部分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此次我省新增鼓励类产业从原来的31条增至45条,其中新增和调整27条、保留20条、删除2条,新增的如彝苗药等民族医药研制,茶、刺梨、中药、辣椒、石斛、民族特色食品等农特产品加工,风电、光电等新能源,电脑、电梯等电子电气产品及新材料研制,物流服务、矿产品开采利用及加工等,体现了国家对我省特色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对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管理办法》更加注重创新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享受优惠的方式更便捷。”省税务局总经济师刘辉表示,根据《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确认。同时,发展改革部门、税务机关还提供提前确认服务,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后,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可以申请提前确认,放心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贵阳日报融媒体 彭刚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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