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发布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新办法 正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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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该办法起草说明中显示,本次制定的新办法在保持原办法控制的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了结构、类目调整和享受补助、奖励政策前置条件设置、标准优化分解等。新办法设置了货币补偿价格补助、产权调换面积和异地安置金额补助、按时签约和搬迁及整体楼栋搬迁奖、按时签约搬迁的无证房屋工料补助及奖励等类目。经梳理、归纳、总结、分析,新办法具有如下可行性:
一是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不高于30%的上浮补助,设置“具体上浮比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的前置条件,给作为征收主体的区人民政府以自由把握权,能结合实际并根据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补助比例,也充分体现了“实物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的原则,同时也不会影响当前已实施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二是原办法规定,为保障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通过各区近7年的遵照执行,实践中出现了因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大于安置房公摊系数致计算出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情况。为此,新办法增加如下规定:若计算出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该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应有权益不受损失。
三是将原办法规定的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不高于800元/平方米的外购房补贴,调整为产权调换补助(即被征收人选择贵安新区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安置补助:(1)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域内的不高于800元/平方米;(2)白云、乌当区域内的不高于500元/平方米;(3)花溪区域内的不高于300元/平方米)。
将原办法规定的对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内的被征收人选择一环外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在应安置房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的标准进行优化分解,分区域享受上浮,调整为被征收人选择贵安新区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给予面积上浮补助:(1)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域内的不高于20%;(2)白云、乌当区域内的不高于15%;(3)花溪区域的不高于10%。这两项补助政策的调整,贯彻落实了市关于加大异地实物安置补偿奖励力度和采取阶梯式、差异化异地安置补偿优惠政策的要求,达到了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异地安置尤其选择到贵安新区安置补偿的目的。
四是将原办法规定的3万元搬迁奖励调整为2万元,新办法增加楼栋搬迁奖即整栋楼全体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付完毕的,给予每户不高于1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的设置,目的是为了调动同一栋楼的已签约被征收人帮助宣传动员,组织群众积极分子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尤其少数不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以下为《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排名前列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
1、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上浮补助,具体上浮比例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30%。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1条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二)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
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
1、为保障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若计算出的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2、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3、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
4、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的50%补差;安置房超出4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上述第3条补差。
5、被征收人选择贵安新区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在上述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给予面积上浮补助:
(1)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域内的不高于20%;
(2)白云、乌当区域内的不高于15%;
(3)花溪区域的不高于10%。
6、被征收人选择贵安新区内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安置补助:
(1)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域内的不高于800元/平方米;
(2)白云、乌当区域内的不高于500元/平方米;
(3)花溪区域内的不高于30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证载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后与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第五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期限搬迁且交付完毕的,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整栋楼全体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付完毕的,给予楼栋搬迁奖:
签约奖励。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2万元。
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2万元。
楼栋搬迁奖。每户奖励标准不得高于1万元。
第六条 无证自建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前修建的,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
(一)工料补助: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550元/平方米,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二)奖励:不得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
第七条 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的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第八条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拟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并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九条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同时废止,但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建设项目继续沿用该规定。
来源: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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