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售业主个人信息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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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好友”售业主个人信息被捕
通过微信销售3.69万条个人信息获利1330元,一审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领刑9个月
你一定有过这样的遭遇。刚买了房,就会接到装饰公司的推销电话,各种电话询问是否出租、卖房;
刚买车,邮箱就收到各种商业险的推销信息;刚查询过贷款流程,各种网贷、小额贷就轮番打来电话;
孩子一到上学年龄,培训机构的邀请电话一个接一个,还有理财基金的电话找上门,垃圾短信删不完……
究竟是什么人在肆无忌惮地侵害着我们的个人信息?
近日,乌当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3名通过微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好友”被判刑。
微信“好友”售业主个人信息被捕
小胡23岁,是贵阳一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
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小胡上班期间,将公司电脑中储存的“花果园、中铁国际城、北大梦想城”等几十家楼盘业主的信息共计138万余条,含业主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房号、房屋面积等拷贝到自己的U盘里。
尔后,小胡在其加入的房地产销售微信群中兜售楼盘业主信息。
2017年7月,开装修公司的胡老板(另案处理),为了扩大业务,寻找需要装修的新房,通过微信认识了小胡。
二人经手机微信交流,谈妥了购买楼盘业主信息及价格,随后,小胡将自己从公司拷贝的楼盘业主信息共计6700条,通过微信发送给胡老板,胡老板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的方式,向小胡支付了430元。
一周后,小胡又通过微信,认识了二手房屋销售人员朱某、贾某。为获取二手房房源信息,2017年7月31日,两人经手机微信和小胡谈妥购买楼盘业主信息及价格,小胡将楼盘业主信息共计3万余条,通过QQ邮箱、微信发送给二人。事后,两人通过支付宝向小胡支付900元。
2017年8月3日,小胡与几个微信“好友”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近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买卖个人信息均犯法
乌当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向他人出售房屋业主个人信息3.69万余条,获利1330元;被告人朱某、贾某通过向小胡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排名前列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款:“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排名前列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小胡、朱某、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故判决,小胡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朱某、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小胡犯罪所得13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罪所用的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买卖个人信息皆违法
如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不少销售行业的潜规则。
不少销售人员认为,只有卖信息违法,自己只是购买他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而已,不会违法犯罪。
乌当法院法官介绍,实际上,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排名前列款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乌当法院法官介绍,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卖敏感信息50条即可入罪
较高检察院、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按照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将信息分为三类,敏感信息、重要信息、普通信息。
敏感信息包括行踪、通信内容、征信和财产信息;重要信息包括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和交易信息;除了这两种,其他信息属于普通信息。售卖这三类信息,同时数量分别达到50条、500条、5000条以上,就是犯罪。
来源:贵州都市网
搜狐焦点编辑:潘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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