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调整

搜狐焦点贵阳 2021-01-05 10: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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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慢性疾病待遇与住院待遇均有调整。

  符合门诊慢性疾病条件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疾病基金支付限额由原有门诊慢性疾病封顶线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同时,享受公务员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还可单独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补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较高基金支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中,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及支付比例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主要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保人员;

  (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参保人员;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参保人员;

  (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参保人员;

  (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对于纳入省本级管理的铁路、电力系统参照执行。

来源:多彩贵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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