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股东黄红云、陶虹遐等因存在违规行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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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7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金科股份(000656.SZ)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及其前妻陶虹遐、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监管函。
监管函内容提到,上述人士和公司作为金科股份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披露股权协议签订事项和未及时披露持股比例变动情况。
具体来看,金科股份2021年8月4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金科股份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及股东陶虹遐于2017年4月22日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按照51:49的比例分拆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持有的金科股份14.2%股份,黄红云、陶虹遐将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期限为三年。黄红云、陶虹遐未及时告知金科股份相关事项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1年8月4日才披露相关事项。黄红云、陶虹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
2021年8月4日,金科股份在回复深交所此前对其下发的关注函中称,黄红云与陶虹遐均没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黄红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旧是持股29.99%,未达到《表决权委托协议》中表决权委托的生效条件,未触发股东要约收购义务。
另外,金科股份2022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金科股份收到股东陶虹遐及重庆虹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告知函,自2022年1月17日起相关股东不再与黄红云、金科控股、黄斯诗互为一致行动人。黄红云及金科控股未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4月2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黄红云、金科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条、第3.4.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黄红云、陶虹遐、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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