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穿拖鞋、赤脚驾车,文明驾车贵阳将出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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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新增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违者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据悉,三次审议稿主要对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交通组织的规定、进一步强调文明驾乘机动车的要求、对相关禁止性规定再作斟酌、进一步明确公交站点停靠和专用车道使用的规范、完善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规定。
据了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原有禁止性规定中新增“不得穿拖鞋”等款项,明确“驾驶机动车,不得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使用头戴式耳机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子设备,违者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针对二审时提出“车辆行经低洼积水路段时,应当主动减速避免污水飞溅行人或其他车辆”的意见,鉴于文明行车是对驾乘人员的基本要求,结合贵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经验,三次审议稿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项规范此类行为,具体为“机动车行经有积水、泥泞、碎石或者易产生扬尘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机动车时,应当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为更好地服务民生,提高道路及其设施的使用效率,经过审慎研究,《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应当即停即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其他车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此次提审的《条例(草案)》明确:“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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