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校签生死状 这样的生死状真有法律效益?

中国之声 2016-09-29 15: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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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天津“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说这话的,是天津医科大学的一名学生。​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其中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由此引发学生的不满,才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天津“这不就是让我们签署意外死亡学校免责条款吗?”说这话的,是天津医科大学的一名学生。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天津医科大学要求学生签署一份“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责任书”,其中第四条规定:学生如果因测试造成或导致伤残、人身损失或死亡,学生及其家属放弃追究组织者赔偿的权利。由此引发学生的不满,才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但是,这样的生死状真的具有法律效益吗?应该说,管理方推脱责任的“生死状”没有法律效力,其背后则是一旦发生意外后管理者面对受害者家属巨额索赔时的无奈与无助。因此,不仅应问责如此随意违规的管理方,而且要以法治思维解决纠纷,让人们对当前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合理预测。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生死状”不会产生免除一方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自始无效。天津医科大学组织的体质健康测试中,一旦有学生发生意外,其本人或家属仍然可以要求组织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高校要求学生签订伤残免责的“生死状”,无非是出于对意外发生后学生和家长“以闹维权”的忧虑。其实,只要校方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体检,即便体测中真有学生发生意外,校方也不应该受到苛责,如果意外是由学生隐瞒病情导致的,这些责任就该由学生来承担。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样的“生死状”并不会产生免除任何一方责任的法律后果。纠纷处理中,若能以法治思维代替“以闹定责”的思维,谁还会向一纸原本无效的的“生死状”求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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